阜阳一禁毒民警收受涉毒涉赌人员贿赂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摘要]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7月29日,记者获悉,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教导员李强犯受贿罪一案,日前在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强在担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4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案发前身为公安机关禁毒干警,负有依法打击犯罪的工作职责,却多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涉毒、涉赌人员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强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事实,并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属坦白,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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