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源第三监狱两重刑犯脱逃 其中一人此前两次判处脱逃罪
10月4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重刑犯脱逃。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此之前,其中一人已两次被判脱逃罪。据@中国新闻网 官方微博10月4日消息,当日,凌源第三监狱发出协查通报,确认了逃犯身份信息。凌源第三监狱协查通报
据协查通报显示,两名脱逃罪犯分别叫王磊和张贵林,王磊犯绑架罪被判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张贵林犯抢劫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磊
澎湃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一份关于张贵林的判决书,其中显示,张贵林自2009年被判无期徒刑之后,服刑期间,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被判脱逃罪。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屏 张贵林
辽宁朝阳中院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这份判决书显示,1979年生的张贵林又名“张飞”,户籍地在安徽临泉县。
2001年7月11日,张贵林22岁时,因抢劫罪被安徽阜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出狱才一年多,张贵林再次犯罪。
判决书显示,2009年1月19日,张贵林因抢劫罪被浙江温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张贵林又两次犯脱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关于脱逃罪的规定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年6月23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辽宁锦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锦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这之后,张贵林又在监狱里将狱友打成轻伤。
上述判决书显示,朝阳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16时许,在凌源第五监狱二监区生产车间,服刑罪犯被告人张贵林因拒绝归还同监罪犯王某某存放的衣服发生争吵,张贵林用拳头打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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