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一挥拳头,盗窃变抢劫 醉汉偷工地的小推车,被发现后打人,涉嫌抢劫被刑拘

颍州晚报 2018-09-06 08:29 大字

颍州晚报讯(通讯员 郝婧) “喝醉了,脑子一热,结果干了这蠢事。”近日,三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其中一人如此感叹。

当晚,临泉县公安局宋集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自己被小偷打了。民警赶赴现场,发现报警人被一群工人围在中间。

原来,此前,报警人发现工地仓库有动静,便去查看。他走到仓库门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推着一辆工地上用的小推车往外走,便上前阻止,却被另外两名中年男子拉住。推车男子不顾阻拦,强行将车子推走。

眼看小推车被偷走,报警人大喊:“快来人呀,有小偷。”两男子害怕暴露,准备逃离,报警人伸手抓住了其中一男子的裤子不松手。男子挣脱不掉,竟对报警人挥起了拳头,另一名男子也加入其中。正在这时,工友们赶了过来,其中一名男子见势不妙拔腿就跑。另一名男子被工友控制,交给了民警。

了解情况后,民警将男子带回派出所询问,确定了另外两名嫌疑人身份,将他们抓获。

经询问,三人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当晚,三人一起吃饭,酒过三巡后路过工地,想要一辆小推车,便走进工地盗窃。

谁知,3人正在盗窃时竟被逮了个正着,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盗窃行为随即转化为抢劫。目前,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说法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罪;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的程度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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