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危险物 三人被拘留

阜阳日报 2018-08-06 11: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燕 通讯员 谢勇 王明明)近日,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民警在加强暑期安全检查工作时,查处了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案件,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艾亭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清查时发现,大西村超市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资质和证件的情况下,在商店中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共计50件。民警当场收缴了发现的烟花爆竹,并将涉案人员徐某芳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询问,徐某芳对其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居民区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徐某芳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无独有偶,当天,迎仙派出所联合临泉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祯燃气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整治行动,在刘集村发现村里有两家商店违法销售液化气。经检查,在这两家共发现大液化气罐29罐,且两家商店都不具备销售储存液化气资格,液化气罐放置在太阳下暴晒,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联合行动组工作人员当即暂扣了违法储存的液化气,并进行了安全有效处置。随后,派出所民警将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人带回派出所询问。目前,两家商店涉及的行为人均已被行政拘留。

临泉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最近持续高温,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不当很容易发生事故,市民和商家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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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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