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 18名被告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冯启俊 见习记者 潘金铭)6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黄某等18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及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在当日的宣判中,被告人黄某、胡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备受关注。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韩某先后偷渡到缅甸邦康,与被告人胡某商定购买毒品吗啡(黄皮)20余公斤,并通过改装车运回临泉。2015年1月19日下午15时许,相关涉案人员被抓。侦查人员从汽车左前轮后方夹层内查获黄色块状毒品可疑物33包,从该车右前轮后方夹层内查获黄色块状毒品可疑物21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3包,并在可疑物品中检测出吗啡和海洛因成分。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判处十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另一起涉案达12人的王某、张某等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同样引人注目。
据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张某等12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并容留他人吸食。阜阳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被判处一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数额不等的罚金。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稳定。在“6
?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公开宣判,旨在进一步威慑涉毒犯罪分子,打击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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