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未说明,一次性赔付4500元
颍州晚报讯(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刘洋)近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的刘某来到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其曾通过电话从临泉县某农资公司邮购了20斤柴胡种子和2斤铁皮石斛种子,共计1000元。这批邮购的种子种植后,大部分没有发芽生长。刘某认为这批不发芽的种子质量有问题,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一气之下,刘某来到临泉,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经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调查,该公司承认种子是从该公司购买的,但是种子不出芽的原因可能是当地气候不适合种植此种子,不是种子质量有问题。
但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认为,由于该公司没有事先说明种植方法和要求,致使刘某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后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农资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4500元的经济损失。在双方履行协议后,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又将刘某安全地护送到车站,直到刘某上了车,他们才离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由于该公司在销售前,没有事先说明种子种植要求和种植方法,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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