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悔改重操旧业从重处

安徽法制报 2018-06-15 11:24 大字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6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2016年8月初至8月26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刘某(已判刑)先后在临泉县杨小街镇某养殖场内、长官镇前老家村李某家中、长官镇闫庄马某家中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并按10%比例抽头,上述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2016年8月26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马某家当场抓获张某等人,查获赌资11万余元,张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

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0月10日,在临泉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周某(已判刑)先后在被告人潘某为其寻找并提供的颍上县南照镇闫庄村、南照镇六里村坝子上、南照镇鲁庙村等场地开设赌场共10余天,从中抽头获利。期间,被告人余某负责推庄洗牌并从中领取高额报酬。每天参赌人员达20-30人,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其中张某非法获利8000元,潘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已在公安机关缴纳),余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已在公安机关缴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潘某、余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多处偏僻闲置的房屋用作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为犯罪活动寻找、提供场所;被告人余某为犯罪活动洗牌、偶尔推庄,两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起到了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余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整个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临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开设赌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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