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宣传被责令退款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27 16:02 大字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商业宣传应该实事求是,但一些商家常常夸大宣传以招徕顾客,从而给顾客造成损失。临泉县消费者陶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

2017年3月21日,陶某到阜阳市临泉县消保委投诉称,该县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让其购买产品作为投资,可以赚取高利润。张某还宣称通过火疗和药物相配合的方法可以治疗风湿病。陶某预付了张某22400元,陆续购买了13400元产品后,还剩余9000元没有购买产品。治疗及药物服用后,并没有效果,双方在协商退款未果的情况下,陶某诉至县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临泉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展开调查,经了解,张某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擅自夸大产品功效。经调解,陶某退还4827元产品,张某退还陶某12000元。

记者了解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者,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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