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售濒危野生动物三人全部获刑

新安晚报 2020-03-09 12:19 大字

本报讯不仅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隼,还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2月28日,经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就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郭超然、韩某、魏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据宣州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的一天,家住阜阳市界首市的韩某在自家阳台上用逮鸽子的工具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和宣城市人郭超然微信联系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售。郭超然又与广东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联系,将该隼以48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魏某的收货地址提供给韩某,由韩某通过快递送达。

2019年1月的一天,韩某在自家阳台上又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在与郭超然微信联系后,以23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送达。同年1月22日,郭超然准备通过微信将该隼出售给浙江鹰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民警从郭超然家中搜查并扣押和尚鹦鹉10只。经查实,这10只和尚鹦鹉系郭超然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以1万元的价格从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案发后,韩某、魏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及传唤而到案。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隼属隼形目隼科,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上述和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先后将从被告人郭超然处扣押的1只红隼放飞,将被告人魏某上缴的1只红隼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并将扣押的10只和尚鹦鹉送至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饲养。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郭超然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魏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确认。鉴于涉案的2只红隼均已放飞,10只和尚鹦鹉已妥善处理,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毁,综合3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郭超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此案由宣城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宣州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将在此案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移交给侦查机关。楚章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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