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售濒危野生动物获刑10年
2月28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的一天,家住界首市的韩某在自家阳台上用逮鸽子的工具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和宣城市人郭某某微信联系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售。郭某某又与广东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联系,将该隼以48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魏某的收货地址提供给韩某,由韩某通过快递送达。
2019年1月的一天,韩某在自家阳台上又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在与郭某某微信联系后,以23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送达。同年1月22日,郭某某准备通过微信将该隼出售给浙江鹰友“安安”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民警从郭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和尚鹦鹉10只(均有脚环、DNA性别鉴定卡)。经查实,郭某某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从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这10只和尚鹦鹉时,再三询问齐某和尚鹦鹉是否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正规养殖场出来的,并索要审批手续证明,说明其知道和尚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隼属隼形目隼科,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上述和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魏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涉案的2只红隼均已放飞,10只和尚鹦鹉已妥善处理,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毁,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据《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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