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红隼、和尚鹦鹉,男子被判10年! 宣城一男子在转售红隼时被民警查获;此案另有两人分别获刑
2月28日上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郭超然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男子卖红隼被查获家里还搜出10只和尚鹦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的一天,家住界首市的韩某在自家阳台上用逮鸽子的工具,非法猎捕了红隼一只,在与宣城人郭超然微信联系后,以23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送达。2019年1月22日,郭超然准备通过微信将该红隼出售给一位浙江鹰友“安安”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这不是韩某和郭超然之间第一次交易红隼。法院还查明,2018年12月的一天,韩某同样在自家阳台上用逮鸽子的工具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和郭超然微信联系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售。当时,郭超然与广东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联系,将该隼以48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魏某的收货地址提供给韩某,由韩某通过快递送达。
郭超然准备出售红隼被警方当场查获的当天,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并扣押和尚鹦鹉10只(均有脚环、DNA性别鉴定卡)。经查实,郭超然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从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这10只和尚鹦鹉时,再三询问齐某和尚鹦鹉是否从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正规养殖场出来的,并索要审批手续证明,说明其知道和尚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
买家卖家都被判刑最重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隼属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上述和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
2019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从郭超然处扣押的红隼1只放飞。同月30日,将扣押的10只和尚鹦鹉送至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饲养。201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魏某上缴的1只红隼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郭超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魏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涉案的2只红隼均已放飞,10只和尚鹦鹉已妥善处理,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毁,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李雯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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