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前妻转移了两套安置房 律师:转移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摘要]律师:转移一方可少分或不分
■ 本报记者陆杨
界首市颍南街道太和社区的刘先生今年3月与前妻离婚。离婚后,刘先生发现,前妻在离婚前转移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间安置房。 “房子被她转移了,我该怎么办? ”近日,刘先生来到本报编辑部向记者咨询了这一问题。
据刘先生介绍,他和前妻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孩子,因感情不和,二人从去年便准备离婚。但由于祖屋要拆迁,刘先生和前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有争议,无法协议离婚的二人最终通过法院判决离了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记者看到了刘先生提供的离婚判决书,上面显示,刘先生家即将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平均享受拆迁安置待遇。但刘先生表示,离婚后,他才发现,前妻在离婚之前已经申请了2套安置房。
“这2套安置房被前妻转移到了她父亲名下,导致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大大缩水。”刘先生介绍,前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和社区谈妥了安置房,并对外声称,这2套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这让他不知所措。
就刘先生的疑问,记者9月6日联系了律师谈敏。谈敏告诉记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的,但《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针对2套安置房被转移出去的现实,谈敏表示,夫妻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刘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前妻办理的安置协议无效。如果最终主张失败导致这部分财产无法追回,可根据该财产的评估价值要求对方给予过错赔偿。
律师特别提醒,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一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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