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入狱不悔改又因抢劫被判刑
界首讯(聂涛)9月2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某村,是一名70后。他游手好闲,不思进取,因其家徒四壁,过了婚娶年龄仍是光棍一根。当他看到左邻右舍靠打拼发了家、致了富,发财梦时常萦绕在脑际。他一门心思走捷径想一夜暴富。于是,不择手段“攫取钱财”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1999年7月2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按理说,张某某3次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定罪判刑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理应“金盆洗手”,重新做人。然而,不思悔改的他继续作奸犯科,危害社会。
2018年8月18日晚,张某某窜至安徽省界首市,在该市城区某居民小区被害人朱某家楼下,张某某趁朱某下车拿东西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挟持至车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胶带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后张某某驾驶被害人的车辆至一偏僻处,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从朱某账户分四次共转账25000元至其微信账户,后将被害人带回界首市城区下车离开。同年8月24日12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龙叶村叶家角8号内,被告人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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