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房屋
记者夏雪
2013年9月,江宇和邓雯购买了阜城南京路某小区的房屋。根据购房合同规定,2015年年底前交付房屋。但直到2016年7月,房屋才验收合格交付,2018年10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都未办理。随后,两人将小区开发公司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房屋逾期、房产证无法办理
江宇和邓雯婚后一直住在界首市。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小两口决定在阜城买房定居。“高档住宅、独占北城小学和实验中学学区”,这样的广告宣传吸引了两人。2013年9月,两人与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9栋楼2层的一套房屋。
按照合同规定,该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并于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合同约定,房屋交付逾期不超过30日,按照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买房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公司应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
让两人没想到的是,因资金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房屋并未如期交付。直到2016年7月,房屋才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后,他们多次找到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却没有一直得到答复。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既未有任何书面通知业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未书面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原因。
面对这种情况,气愤的江宇和邓雯要求该公司尽快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因违约金额发生了分歧。2018年10月,江宇和邓雯将小区开发公司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法院判决赔偿违约金
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于2011年3月14日独资设立了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月28日,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只变更某小区土地使用权受让主体,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替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该土地出让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2013年12月,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交房,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约定的“经过验收合格商品房”作为交房条件,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后,没有以适当方式消除广告宣传影响,对购房者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芜湖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能举证证明某和公司财产独立,应对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颍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阜阳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江宇、邓雯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6万余元,安徽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芜湖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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