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河自尽,家属起诉医院 法院判决医院无过错
六旬老人住院期间,趁女儿外出采购生活用品时,从病房出走,结果投河自尽。老人的家人认为医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才导致悲剧的发生,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市中院终审认定医院方无责。
女儿离开后,老人不见了
家住界首某街道的李彩霞(化名)老人,年过六旬,长期患有肢体反应迟钝,以及记忆力减退等老毛病。2018年5月11日,在家人的陪同下,老人入住界首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在诊断书上,医生写明老人情况为脑梗死,以及脑垂体瘤术后。
十几天的治疗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当年5月23日晚8点多,陪护老人的女儿马某离开病房,到外面采购生活用品。1个小时左右,马某回到了病房,却没有找到母亲的身影。
监控显示,马某离开十分钟后,老人独自走出了医院。在警方的寻找下,第二天下午,老人的尸体从一小河里被打捞上来。警方的出警记录显示,老人死因是“投河自尽”。
李彩霞的老伴及三个子女,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现实。他们认为,老人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医院就应该履行管理和安全责任,老人离开医院溺亡,与医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有密切关系。于是,他们将界首市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万元。
医院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随即,界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医院方表示,对于老人的离世,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在法庭上,医院方提供的《温馨提示》及《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明确告知:“由于患者疾病的特殊性及患者自身原因,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存在医院难以避免和防范的风险,因此需要患者家属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监护,以最大限度减少患者意外情况的发生。”
作为病人的陪护,医院要求24小时不间断陪护,如有事外出,要告知值班人员,取得同意后才可离开。同时,医护人员专门提醒病人,住院期间安心治疗,不要外出,遵守医院规定,否则出现意外,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李彩霞入院时,护理为一级护理,按照规定,护士会每小时巡视患者一次,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在老人离开医院当天,护士巡视记录单上,20:00-21:00为“无异常”;21:00-22:00为“2床李彩霞病人未在病房、联系保卫科寻找”,说明该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同时,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医院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神圣的职责,但这一职责,既指向某一个具体患者,也面向全社会不特定公众,医疗机构需要在治疗效果、诊疗效率、风险防范、医护成本等因素之间进行综合衡量,所以医院不可能对每位患者进行全天候监管。
医院已经对老人及家属做了告知、巡视、观察和护理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李彩霞跳河自杀,是自身情绪波动、家属未尽到陪护义务综合因素导致的,医院方对此不存在诊疗、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过错。故对老人家属及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老人家属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认为老人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颍州晚报记者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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