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广西首个获版权保护的文化演出原创作品《桂林有戏》开创先河

桂林晚报 2018-08-16 12:58 大字

《桂林有戏》的海报以及演出标志、演出节目单三件作品已获版权保护。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胡思进)15日,记者从桂林市版权协会获悉,近日,桂林市戏剧创作研究院创作的精品文化项目《桂林有戏》的演出标志、海报及演出节目单三件作品,经自治区版权局审核批准,获得了版权证书(即著作权证)。据悉,这是桂林乃至广西首个文化演出原创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文艺团体。

历时三年时间打造的《桂林有戏》,利用桂林本土资源制作,演出剧目涵盖了桂剧、彩调剧、文场、渔鼓等多种极具桂林韵味的戏曲形式。今年6月6日,《桂林有戏》在南宁上演,获得了观众一致好评。而7月初,厅堂版《桂林有戏》也跟桂林的观众见面了,其浓厚的桂林戏味更是惊艳了桂林观众。由于目前剧目被抄袭、模仿、肆意改编甚至不健康演出等情况时有出现,严重侵犯创作者权益,影响演出组织者的积极性,桂林市戏剧创作研究院决定加强演出版权的法律保护,并获得桂林版权管理部门的支持协助。

近日,由广西区版权局指导、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协会联合召开了《桂林有戏》演艺及相关内容版权保护研讨会,相关版权专业人士相继为研究院出谋划策,并商定《桂林有戏》演出经营与演出管理业务、剧目版权的创造和保护系列版权保护措施。

据悉,目前《桂林有戏》除演出标志、海报及演出节目单已获得了版权证书外,其剧本及演出本、演员唱腔及服饰、舞美设计等版权也在申报登记中,这在桂林文化演出界首开先河。桂林市版权协会相关负责人说,在此之前,由于桂林的文化演出团体缺乏原创作品版权保护意识,文化演出原创作品虽多,但尚未有演出团体或个人为此申请过版权保护。

如今,《桂林有戏》的演出标志、海报及演出节目单三件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后,从外观设计、剧目内容、人物形象等方面都将得到整体保护,无论有人想从外观设计或者剧目内容等进行剽窃、仿冒都将触犯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相同的剧本演出、肆意改编或者不健康演出等,均为侵犯演出组织者的表演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演出组织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桂林市版权协会副会长、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扬说,桂林市戏剧创作研究院已经探索出了一套版权保护模式,为文化演出市场的健康、繁荣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值得桂林其他的文化艺术创作机构或个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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