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违法被告人获刑
通讯员 聂涛 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藏枪支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扣押在卷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42岁的被告人刘某是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人,几年前,他只身来到安徽省界首市租赁商铺经营五金家电,因善于经营,财源滚滚。发了财的刘某总感觉每天进进出出有些不安全,为防身护财,刘某设法购买了一把火药枪。时隔不久,经人举报,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因此量刑时可从轻处罚。结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被告人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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