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闹分手索要彩礼被驳回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13 11:26 大字

“夫”告“妻”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返还彩礼,却输了官司。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8岁的女子王某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了19岁的小伙张某。两个情窦初开的年轻人随即进入恋爱阶段,期间,张某给付王某彩礼款4.96万元。经过两年多的交往,2014年12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就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同居一年后,女儿出生了。为了给王某和女儿营造一个殷实的家,在女儿还没满月张某就背上行囊南下深圳打工。起初,张某将打工挣的钱除留够自己的基本生活费外按月汇进王某的银行卡里,使得王某母女生活无忧无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地分居的二人缺少了情感交流,慢慢变得陌生起来,感情发生了裂变,电话里、微信中、QQ间互相指责,争吵不休。张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诉求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于法并不相悖。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非婚生女已年满3周岁,该彩礼款被告称其部分用于购买家具,部分已拿给原告用,剩余部分已补贴家用,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尚有剩余彩礼款在被告处,故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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