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屠宰生猪判刑并处罚金

新安晚报 2020-05-18 10:42 大字

本报讯阜南县某乡镇50岁男子朱某曾是一名杀猪屠夫,2019年先后两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所进行生猪收购并屠宰卖肉获利。近日,经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以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禁止朱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019年初,生猪价格低价徘徊,朱某看到有利可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9年2、3月份在自己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朱某凭着自己生猪屠宰技术的一技之长,在自家院子支起大锅灶、建起10多平方米的冷库、雇佣3个帮手杀猪脱毛分解,并将猪肉对外销售。

经阜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朱某家中查获176头生猪(仔猪),每头重量约45公斤,总量共计7920公斤,其中11头活体生猪,宰杀未销售80头,85头已灭失,价值约16万元。据朱某供述,已宰杀灭失的小猪肉被其低价售卖给淮河两岸养鱼、养虾、养狗的养殖户了。已被查获的165个猪头和宰杀未销售80头猪肉,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深埋消毒无害化处理。

2019年9月13日至10月3日,因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市场需求大,朱某从养殖户处低于市价收购生猪,每天根据需要私自屠宰生猪3至10头不等,这些猪大的有100多公斤,小的有50多公斤。朱某先后向附近县、乡销售猪肉的个体户陈某、徐某、马某销售猪肉价值共计约12万元。因这些猪肉未经卫生检疫,个体户陈某等人不敢在市场上公开售卖,而是低于市场价售卖给此间操办红白喜事的农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10月3日,阜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执法中,在朱某猪圈里发现了2头死猪和7头活猪,在冷库里发现11头已经宰杀好的猪肉。阜南县农业农村局遂将该案移送阜南县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根据移送的材料清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供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均证实朱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鉴于朱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在阜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阜南县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朱某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魏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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