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内饮酒意外身亡,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要担责

颍州晚报 2019-01-14 17:12 大字

案例:甲是一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14岁。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上完晚自习,甲从学校商店购买三瓶60度的白酒和一包花生米,带回宿舍与同宿舍的4个同学一起喝。喝酒期间,学生间曾发生过吵闹,大家一直喝到夜间12点才睡觉。

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宿舍的同学喊甲起床,但甲没有任何回应。同学们急忙找来老师,班主任到来后发现甲同学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甲同学是酒精中毒导致死亡。

近日,学校专门来到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对甲学生的死亡,学校负有怎样的责任?

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谈锋事务所孙广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未成年学生晚自习后在宿舍喝酒,而且是60度的高度白酒,五个人喝3斤,量又大,这些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夜深人静,在熄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酒,学校没有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和甲同学一起喝酒的其他4位同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甲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程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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