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非乙醇汽油被查处

安徽法制报 2018-12-03 10:36 大字

阜南讯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05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此办法出台后,阜南县境内加油站都按照要求,改售车用乙醇汽油。但是,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最近一次抽检时发现,有一农村加油站所售的车用汽油不含乙醇,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日前,阜南县市监局按抽检计划委托专业质检机构组织开展了一次加油站车用汽油质量抽检。在收到抽检报告书时,执法人员发现,一农村加油站车用乙醇汽油(E10)样品质量不合格。其原因是样品中不含乙醇,即不是乙醇汽油。但安徽省境内自2005年4月以来一直推广使用乙醇汽油,执法人员遂依据检验结果对该加油站开展调查。调查得知,当事人这批汽油不久前从外地以6800元/吨的价格购进,共20吨,对外标示的为车用乙醇汽油。

所谓的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当事人是经营多年的加油站,知道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不能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规定。谎称销售的是车用乙醇汽油就是为了规避政府要求,避免受到处罚。

调查后,执法人员认为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构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第十七条“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后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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