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5万
城市周报记者王志胜
2015年3月,陈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胡华借款15万元。同日,陈明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胡华通过第三人张强转账成功,但最后陈明仅拿到4万元,剩下的11万元被张强所用。到了还款日期后,胡华和陈明却因还款数额起了争执。这15万元究竟由谁来还呢?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复杂的借钱关系
几年前,阜南县居民胡华与在当地经商的金华市人陈明相识。因为工作上的关系,两人逐渐熟悉起来,慢慢的成为好朋友。2015年3月27日,陈明因为要增加店面,扩大经营,还缺少部分资金,于是他就找到了好朋友胡华。在这几年的相处中,胡华对陈明的印象还很不错,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所以胡华也没有过多考虑,就答应下了。
当天,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4倍;若逾期未还款,则陈明每天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胡华。同日,陈明出具一张收到胡华转账15万元的收条,结果,胡华通过第三人张强转至账户15万元。因张强与陈明也有经济上的纠纷,最后张强仅仅给了陈明4万元,剩下的11万元为自己所用。很快到了还款日期,陈明和张强均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变化的判决结果
还款日期已经过了一年多时间,期间胡华也多次催要,但都没有任何结果。2017年3月,胡华依民间借贷纠纷将陈明起诉至阜南县人民法院。被告陈明认为,虽然借条是15万元,但实际自己仅使用4万元,而且借款之后,张强陆陆续续向胡华账户还钱142800元,已基本还清本案中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明仅偿还自己使用的4万元借款及利息13300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胡华不服,又将陈明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且提供了新的证据。即2015年12月15日,陈明又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兹有胡华的借款壹拾伍万元在2016年1月15日前由陈明归还,如不还,违约金伍万元。保证人是陈明。
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主体是胡华和陈明,本案是在胡华和陈明之间产生的借贷关系,并且在张强交付给陈明4万元后,其仍出具保证书,承认向胡华借钱15万元并承诺归还。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陈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华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关利息。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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