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买房,要回订金一波三折

颍州晚报 2018-10-23 11:12 大字

颍州晚报讯(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李振兴 陈娟)两名消费者缴纳购房订金后,面临“交钱容易退款难”的困境,分别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都要回了自己预缴的购房款。

阜南县的张女士,今年3月份从某房产开发公司订购商品房一套,交了预付款2万元,结果没有认筹到自己满意的房源。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款时,售房人员劝说她重新认筹了新的房源,并将房屋认筹款转为订金。

张女士说,之所以选购该小区房源,是因为开发商宣传广告中提到小区旁边有某学校新校区、某医院。后经实地查看,发现宣传的学校和医院并不存在,甚至没有规划。张女士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多次要求退款,开发商却一直不愿意退。

无独有偶。今年6月份,临泉县的杨女士在某售楼部交了2000元购房订金。当时,该售楼部承诺7月开盘,交订金的消费者开盘时可享受优惠价格。但7月份过去了,并没有开盘,杨女士询问后,被告知8月15日开盘。时间又过去了,却被告知开盘时间不定。随即,杨女士要求退还订金,开发公司却称未开盘不能退订金。

之后,张女士和杨女士分别投诉至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信息)中心。

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别对投诉进行了调查核实,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通过工作人员的召集和耐心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两家开发公司均无条件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全部订金。目前,消费者已经拿到了订金。

说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杨女士交付订金时,订金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而该售楼部却未在合同承诺期限内开盘,该售楼部行为构成违约,不仅侵犯了杨女士的知情权,而且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张女士遇到的情况,则是因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误导了消费,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实质性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退还消费者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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