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生擅自摘除患者器官谁担责

安徽日报 2018-06-06 09:57 大字

王刚

因病住院治疗过程中,患者被医生擅自作主摘除器官致伤残,医院应否承担责任?近日,阜南县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去年2月,李女士因“盆腔囊肿”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医生给李女士行盆腔囊肿切除术时,擅自对李女士的子宫行子宫全切除术。在术前、术后及李女士出院时,医生均未告知已对李女士行子宫全切除术。一个月后,李女士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恢复情况,发现子宫被切除,遂向阜南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院在给李女士诊疗过程中,针对李女士所患子宫肌瘤行子宫次全切术,缺乏手术指征,且术中更改术式,未经李女士书面同意,存在过错,造成李女士子宫次全切的不可逆后果。该过错与李女士子宫切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李女士子宫次全切除后评定为7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对鉴定书确认的医疗过错无异议。参照鉴定书确认的过错责任,法院确定医院赔偿李女士全部合理损失。参照鉴定意见和医院的过错责任并考虑到子宫切除对李女士身心的伤害等,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阜南县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9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医院及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同时,责令当事医生辞职并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法官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医生在手术过程摘除患者器官是否要经过患者同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及相关医疗规范,摘除患者器官必须在术前予以书面告知并经患者签名同意;没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即为医疗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规定,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也有权决定摘除患者的器官,但必须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并经医院负责人批准。本案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摘除器官是必须的且有手术指征,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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