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检产品”再现市场被查处

安徽法制报 2018-04-03 11:48 大字

阜南讯 为提高产品档次,在包装袋上打上“国家免检产品”标志,而“国家免检产品”早已禁止使用。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受到了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组织开展了打假行动。辖区监管所在对阜南县城南部一乡镇农村市场上的阜南县某涂料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某某牌漆高级专用腻子粉”,包装袋子上面印有“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及标志。“国家免检产品”是十几年前的产品标志,当时国家为了保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国家免检产品”一时成为各生产企业追逐的对象,成为代表产品质量的金字招牌。但是,2008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引发社会对“国家免检产品”的争议,国家于是废止了这项认证制度,禁止使用,此后“国家免检产品”字样便退出市场。没想到十年后“国家免检产品”再现市场。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这种标注着“国家免检产品”的腻子粉包装袋上印有“广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监制,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工业区”的字样。广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涂料生产企业,经询问阜南这家生产厂并未获得“广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监制”的许可使用。在生产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带有这些标志封装完毕的腻子粉12(1×20kg)袋,另有未使用的包装袋100条。该生产厂负责人承认,这些成品腻子粉是自己生产的,包装袋是自己设计并委托河南一家包装袋厂印制的,共700条。一个月前生产了一批,共600袋,除去现场剩余的12袋,已全部售出去,价值五千余元。“之所以将‘国家免检产品\’印在包装上,是想提高产品的档次,在市场上好卖点。”当事人这么说。

调查显示,该涂料厂不但存在冒用认证标志行为,而且还存在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和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其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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