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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环保局印发通知,明确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 加强司法保护共建生态文明

阜阳日报 2017-12-25 13:0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牛真子 通讯员 李晨阳 张中涵)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结合阜阳市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环保局,于12月21日印发《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从案件信息共享、加强办案配合、检察建议的提出与落实、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制度保障。

《通知》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环保主管部门,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相关职能单位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的,或需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能够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违法状态仍然存在、损害结果仍未消除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对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此外,在办理涉及监测、化验、技术、证据等专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建立双向咨询和协助等协作机制,《通知》也作了规定。

据了解,自2015年7月1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截至今年上半年,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8件,在全省率先实现辖区试点单位无空白点,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6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诉阜南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为全省首例,为安徽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提供了阜阳样板。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有效改善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的现象,改变公益保护主体缺位的状况。”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按照《通知》要求,深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与政府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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