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法院集中宣判4起毒品案件,5名罪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至15年 摩托车里藏毒被查 两毒贩领刑15年

南宁晚报 2019-06-22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海志 余卉)昨日,江南区法院公开宣判4起毒品案件。案件涉及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三个罪名,5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5年不等刑罚。

当天公开宣判的4起毒品案件,涉及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三个罪名,这次集中宣判的毒品案件的涉案毒品数量较小,被告人获利也很少。但是,这种零包贩毒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不容忽视,也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毒品案件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大,从刑法到相关刑事政策,都采取从严惩处的原则和精神。审判实践中,对于毒品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这次宣判的4起毒品案件中的5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实刑。

据介绍,当天还邀请了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代表到场旁听了案件宣判,宣判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同步进行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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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里藏毒品被查获

自去年8月起,上思县人黄某东受雇“阿超”运输毒品,黄某东又找到同是上思县的老乡韦某创一起运输毒品,两人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从防城港市上思县前往吴圩镇交给“南姐”“肥仔”。同年8月25日晚,“阿超”将一辆藏匿有海洛因的摩托车交给黄某东和韦某创。

次日11时许,韦某创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东从上思县出发前往吴圩镇,二人行至吴圩镇靠近光明路的G322国道一施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19.21克。

韦某创、黄某东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运输,数量达119.21克,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韦某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黄某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被查出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今年1月17日13时许,横县人简某昌在南宁市江南区南乡村旁一加油站附近向陆某文、方某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海洛因,方某通过微信向简某昌支付毒资300元,3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3人处分别查获毒品海洛因。另查明,简某昌曾因犯抢劫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去年9月4日被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简某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简某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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