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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分娩后失血过多死亡,医院认为体质特殊所致,家属则称抢救不力 丈夫状告医院索赔36万元

南宁晚报 2013-08-14 18:51 大字

■本报记者 赵敏 通讯员 李立勋 实习生 赵菲儿

42岁的高龄产妇马某,在自然分娩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医院将死因归于产妇体质特殊而发生羊水栓塞所致;家属苏某则认为医院在发现产妇大出血时抢救不力,并向医院方索赔36万余元但遭到拒绝。苏某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今年8月13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审理,并就赔偿金额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家属:医院抢救不力致产妇死亡

在庭审现场,马某的丈夫苏某显得十分疲惫。他说,妻子生完小孩后不久就离开了人世,这几年都是他将小孩拉扯大。

在法庭上,回忆起当时的情形,苏某哽咽不已。苏某今年62岁,此前与妻子马某生过一个儿子,现儿子已经20岁。2006年,马某再次怀孕,怀孕期间曾在防城港上思县的医院做过产检。2007年5月5日,马某曾在南宁津头卫生院做过产检,未见任何异常。但5月28日早上,马某无诱因出现阴道流血,随后便被送至津头卫生院就诊。当天下午4时许,被转送到南宁市某医院待产,并于当天22时15分通过自然分娩诞下一名健康女婴。就在分娩后不到10分钟,马某开始出现阴道大量出血症状。次日凌晨1时许,马某不幸离开了人世。

苏某认为,妻子在津头卫生院待产时,就已被认定为“高危危重孕产妇”,但却未引起某医院的重视,医院方面不仅没有为高龄产妇制定特殊的应急方案,更没有在出现问题后积极施救。苏某以此认定是医院失职,向院方索要妻子死亡赔偿费、丧葬费、女儿抚养费等共计36.4万余元。

医院:体质特殊羊水栓塞所导致

昨日庭审现场,该医院代理律师出庭陈述。据律师所称,在孕妇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全面产检。考虑到孕妇曾经产过小孩,骨盆条件及产道条件较好,建议阴道试产,将使用多功能心电监护机检测血压,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如果血压控制不理想或产程进展缓慢,则改行剖宫产手术。医院将各种有可能出现的症状告知孕妇及家属,当时也征得家属的同意。

医院方面认为,马某的发病、死亡,是由于其体质特殊而发生的羊水栓塞,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记者在医院方面所提供的相关医学资料上见到,羊水栓塞是指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肾衰竭或猝死的严重分娩期并发症,发病率为4—6/10万,产妇死亡率高达80%以上。产妇马某年龄高达42岁,曾做过三次人流,属高龄多胎经产妇。

2007年7月17日,提交南宁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结论为不可避免死亡。

医疗鉴定: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对此,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曾委托南宁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过失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南宁市医学会于2009年8月作出鉴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南宁医鉴【2009】45号)。《鉴定书》称,根据患者与医院方面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和答辩等情况,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医方在患者入院后及时将分娩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告知家属,医方对患者所采取的监测及处理符合医疗常规,医方采取的抢救措施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羊水栓塞,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现场调解暂未达成和解

在听了双方的意见进行法庭调查后,法院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意见未达成一致。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双方还可在法院的帮助下进一步调解。如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按照相关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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