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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一小区物业拿不到服务费起诉开发商

北部湾晨报 2016-04-15 08:17 大字

位于防城港港口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建好后,开发商通知交房,然而部分业主不及时领房,而物业公司已经进驻提供服务。物业公司迟迟拿不到服务费,起诉开发商讨要前期服务费,但开发商认为这笔费用包含了业主应承担的部分,该部分服务费不应由开发商承担。4月1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1年9月8日,防城港市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在物业交付使用前60天进驻项目,开展交房前期筹备工作,配合开发商做好物业接管验收和房屋交付工作。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开始提供服务,但却迟迟拿不到服务费。2015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开发商应支付物业公司相关费用汇总表》,列明开发商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费公摊合计901373.16元,双方代表均在表上签名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

数额虽经双方确认,但开发商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至今未付,物业公司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费用901373.16元及逾期利息7845.65元。

2015年9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电公摊共计901373.16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开发商不服并上诉。2016年2月2日,该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开发商应支付的数额产生争议。

法官在了解清楚事情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重点做开发商的工作,向其说明虽然业主领房前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支付,但是收取这部分款项的责任在于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开发商应当及时把前期服务费向物业公司支付。

经法官解释,开发商表示前期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他另行向业主追要,但是会先垫付给物业公司。

法官进而向物业公司解释,开发商目前确实有经济困难,相关的费用他们表示都会交,但看能不能缓些时间,物业公司逐渐表示认可,并主动放弃了利息。

4月12日,双方约定了交钱的时间,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901373.16元,今年11月20日前分5次还清,物业公司继续在开发商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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