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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流浪汉疑被歧视怒杀路人获死缓

北部湾晨报 2016-02-03 08:42 大字

防城港扶隆乡一名20岁的年轻男子在流浪因路人对其翻白眼,怀疑被歧视,便将路人残忍砍死,并沉尸江中。1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黄兴华从其流浪居住的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的“羊角坝”竹林到江边取水时,遇到一名女子吴某挑水经过,黄兴华认为吴某当时朝其翻白眼并朝旁边吐口水是在鄙视其,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冲上前朝吴某头部、颈部砍去,直至吴某倒地没有挣扎后,将吴某的尸体拖到竹林中掩藏,把吴某的手机、钥匙、水鞋挪动到江边摆放。

当天晚上,因看见有人在江边寻找吴某,害怕事情暴露,黄兴华从附近找来蛇皮袋装上石头,用绳子把蛇皮袋捆住吴某的尸体后拖入江中水深的地方沉尸。次日,吴某的尸体被打捞出来。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吴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造成右侧颈内静脉离断,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黄兴华出生于1995年10月,防城港市扶隆乡人,初中毕业后没有工作,在那梭镇一带流浪,无固定住所,案发时在那梭边检站附近的一处废弃的房子里居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兴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兴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称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砍吴某时是想砍其手部并只砍了三刀,后其想分尸时又砍了几刀。其辩护人还提出由于被害人不当的行为引发了本案,被告人精神状态不稳定,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华使用菜刀砍杀被害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身上创口多达十余处,均集中在面部、颈部附近,创口深达肌层并有2处深达气管,足以证实其杀人的主观目的性强,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黄兴华在归案后供述稳定,庭审中表现正常,口齿清楚,思维清晰,其父亲的证言证实其家族的直系亲属中没有发现有精神病,并有鉴定机构作出的黄兴华于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故能证实黄兴华在作案时精神无异常。现能证实被害人对黄兴华有翻白眼、吐口水动作的仅有黄兴华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即使被害人确实存在该行为,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对黄兴华从轻处罚的理由。黄兴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悔罪情节,法院故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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