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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与水电站“相逢”引纠纷景区管理方认为水利部门“护犊”不当,将对方和水电站告上法庭

南国今报 2015-10-31 00:54 大字

今报防城港讯(记者赵劲松 通讯员吴凰汇)防城港一漂流景区的管理方认为建在上游的水电站影响了景区的经营,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就建成投产,将水电站和水利部门告上法庭。水利部门认为,水电站的存在与否跟景区无关,且景区未取得用水许可。10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水利管理纠纷案。

防城港市瑶山大峡谷景区2008年10月开始营业后,吸引了众多游客前去游玩。

然而,景区上游有一个水电站,与景区的取水口仅相距250米。这个水电站2007年建成发电,2008年8月,因发生事故停产。不过,2013年8月19日,防城港市水利局作出了《关于防城区集浩水电站二级站初步设计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认为水电站的初步设计报告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表示将进行审批,这意味着水电站即将恢复生产。

景区管理方认为,《批复》确定的“取水口”位于漂流项目起漂点的上游,二者仅相距250米,电站投产后势必将截断河流,严重影响景区的经营和利益。此外,该项目至今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核准就建成投产,属于“未批先建”,《批复》是对其违法的庇护行为,遂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批复。

一审法院认为,《批复》并没有对漂流景区产生实质影响,所指对象既不是景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景区的起诉。

景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撤销防城港市水利局作出的《批复》。

10月29日,这起水利管理纠纷案二审开庭。双方围绕《批复》是否对上诉人产生实际的影响、水电站是否先建后批、批复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景区认为,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的规定,《批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水电站取水流量大于河流的最大流量,加上水电站之前发生安全事故,不仅对漂流产生实际影响,还影响了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此外,水电站在作出批复之前已经建成,程序上不合法,且没有通知景区对《批复》进行听证,侵害了景区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

防城港市水利局认为,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即可审批,审批的相对人是水电站,不是景区,对景区也不产生实际影响。水电站于2004年筹备,是经防城区发改局批准的项目,所依据的是当时的行政审批的规定,而不是之后的操作规范。水电项目虽被责令停产,但一直在整改,没有被政府部门取消,才继续作出相关的批复。

水利局还指出,景区尚未通过发改部门的审批就上马,也未取得用水许可,而水电站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庭审中,作为第三人的水电站相关负责人未到庭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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