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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异地盗刷两储户告银行银行、储户责任“六四开”,还是银行担全责,引发双方争议

南国今报 2015-09-24 01:38 大字

今报防城港讯(记者赵劲松)陆先生和林先生在防城港港口区同一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去年7月21日和9月15日却先后被他人在异地盗刷了5万元和1.3万多元。事发后,两人分别向警方报案,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今年5月下旬,港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对伪卡未能识别真伪,在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承担60%的责任。陆先生对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未能尽妥善保管义务,在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据此,判决银行赔偿他3万元及相应利息。陆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当月,港口区法院还对林先生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也作出了类似上述责任“六四开”的宣判,判决银行赔偿林先生7965.60元及利息。林先生不服,以其不存在过错、银行存在完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银行赔偿被盗刷的钱款及相应利息。

9月23日上午和下午,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两起案件。

在法庭上,陆先生认为,犯罪嫌疑人取走存款这么长时间内,银行都没有发现,这证明银行疏于管理,导致储户的损失。且警方对于存款被盗取案已经立案侦查,因此储户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此外,密码是在银行的ATM机上被窃取的,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密码是储户本人泄露的,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下午的庭审中,林先生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储户在银行办卡,双方形成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其存款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案发时卡在他手上,千里之外的犯罪分子却能利用伪卡盗刷,证明银行未尽到该义务,存在完全过错责任。

银行方面辩称,储户对于银行卡和密码有保管义务,因密码泄露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本人承担。只要密码输入正确,银行即认定该交易指令是储户本人发出。如果出现存款被异地盗取,银行仅承担不能识别伪卡的责任。因此,本案中陆、林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两起案件均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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