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政策性优惠住房不得补贴
晨报记者 肖鑫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将近一个月,随着给力的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的实施,一些开发商顺势而为,推出“0契税购房”的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近日,市住建委发布声明,称他们从未委托任何中介公司或个人为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契税补贴手续,办理补贴按照该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发布的《钦州市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为准。该实施细则已与8月13日发布,指导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办理购房契税补贴申报手续。
未缴清契税,不能拿补贴
在8月1日起实施的房产新政中,有一条是“实行为期三个月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在防城港市中心城区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的购房户,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契税补贴按先征后补的方式发放,由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发票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拨付给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发放购房人。购房人或单位在申请期限内未缴清契税的,不能享受补贴。
契税缴纳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已缴契税为基数,8月份购房契税补贴比例为80%,9月、10月购房契税补贴比例为50%,凡在2015年8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签订合同并已送到房产政务窗口申请备案的,以合同备案日期对应月份的补贴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补贴办理的流程及材料
实施细则指出,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购房补贴申请分为两种情况: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购买现房的。
未办理商品买卖合同备案的购房户申请流程为: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并办理)—>缴纳契税—>提交材料到市政服务中心二楼房产4号窗口办理—>审核发放补贴(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材料、购房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原件(可到办理窗口领取或住建委网站下载)、契税税票复印件(核对原件)、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复印件。
已办理商品买卖合同备案或购买现房的购房户申请流程为:缴纳契税—>提交材料到市政服务中心二楼房产4号窗口办理—>审核发放补贴(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原件(可到办理窗口领取或住建委网站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买现房不需提供)、契税税票复印件(核对原件)、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复印件。
政策性优惠住房不得补贴
实施细则明确,享受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购代建”的农民安置住房、二手住房、集资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优惠条件性质住房。已领取购房财政补贴,需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的,必须先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才能凭财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2015年7月31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住房,若撤销备案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享受购房财政补贴。购房者如存在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契税补贴资格,已领补贴责令返还,拒不退回的暂缓办理发放房产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房者骗取财政部贴,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契税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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