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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多举措支持房地产开发入住率三成以上小区优先完善公共设施

北部湾晨报 2015-08-06 09:43 大字

晨报记者 肖鑫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推动全市经济发展,钦州市日前印发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在加大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的同时,推出多项政策支持开发商在防城港市进行房地产开发。放宽报建门槛

该实施方案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房屋作担保承诺缓缴报建费用,先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如选择本市施工企业承建的分期开发项目,且已交清农民工资保障金(以公司为单位计算),可发给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由企业提供与所欠报建费用总额相当的未销售、抵押、查封的房屋作缴费担保承诺申请,在房产交易系统上予以限制后,先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在下一次办理预售时或承诺期内(以最先达到为准)必须缴清上一次欠费,在办理项目最后一栋预售时,所欠报建费用必须全部缴清。

简化审批环节

实施方案取消了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要求改由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服务。

加大融资与帮扶

针对企业信贷排队、银行惜贷等情况,实施方案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银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此外,钦州市还要建立房地产融资应急帮扶机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市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优化开发环境

实施方案取消了钦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钦政发〔2013〕1号),对原已取得用地已满八年或因产业特点、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的工业、仓储出让用地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规定。将这部分房源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购代建”房源,由政府按建造成本价收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取消钦政发〔2013〕1号文件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新建建筑总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规定。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转型的原工业、仓储等用地按程序办理规划调整以及补缴出让金后,给予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加强配套建设

实施方案明确,对已建成而且入住率达到30%及以上或在建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完善周边的路网、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电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入住户数超过100户以上并符合公交发展规划的住宅小区,公交公司优先开通公交线路。鼓励民间资金或房地产企业代建市政配套设施和教育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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