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借款打官司 法院判决不支持
今报防城港讯(记者赵劲松 通讯员张德)借钱给他人,双方约定月息3%。然而,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拒不返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高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7月21日,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过高利息诉求依法未予支持。
去年1月2日,家住防城镇防钦路的胡某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分两次向曾某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借款时间为半年。借款期满后,胡某某并未归还曾某某的借款,也没有支付利息,多次追债未果的曾某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
7月21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胡某某应当向曾某某偿还借款。不过,借款合同载明的月息为3%,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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