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60名业主状告住建部门和开发商
防城港一住宅小区60名业主联合状告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小区开发商。他们所住的小区被增加并修改了多栋楼的建设工程规划,一些楼房甚至比原规划的增加了14层高,当初购买时的规划样貌不复存在。
9月3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涉事小区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原告60名业主均在较早时期购买和入住该小区。自2008年开始,该小区陆续建成或在建的楼房共有13栋。2013年12月27日,该小区60名业主因不服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行政规划和许可,将防城港住建委及第三人信某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这60名早期购买该小区房屋的业主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在陆续建设小区其楼房的过程中,多次修改建设工程规划,且并未在业主知晓的区域进行公示,也未组织业主召开听证会。
上述60名业主诉称,该小区还在建设中的3、4号楼由两栋被合并为一栋,由12层加高到26层,还将架空层改为商铺。同时,该小区的建设规模由2007年的3276平方米增加到2011年的29272平方米,与他们购买时所看到的小区规划完全不同,且其他楼层的加高或改建严重影响了已入住业主的居住环境。
60名业主认为,该小区的这些做法使小区的停车位、绿化面积、公共场所,甚至楼层采光均受到影响。
60名业主还指控,被告防城港市住建委在审批上述许可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存在审批的内容、程序违法等多项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后,原告60名业主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被告的相关规划和许可。
二审庭审中,第三人信某房产公司提出,原告所诉称的3号楼至今未开盘销售,60名原告当中,没有任何一位是3号楼的业主,不具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对被告给第三人有关3号楼的发证行为提起诉讼。
上诉人则提出,60名原告是该小区的早期业主,当时是看好该小区的地理位置、总体规划而购买。而此后被告多次变更该小区的总体规划,使小区的停车位、绿化面积、公共场所,甚至楼房采光受到影响,影响业主的生活质量,与业主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合格的原告。
二审法院将择日宣判。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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