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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知识50问(上)

北部湾晨报 2014-07-24 11:09 大字

1、防城港市2014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间如何安排?

答:防城港市的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步开展,从2014年7月开始,至9月底基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组织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选举实施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工作交接阶段(从9月1日至9月15日),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在换届顺序上,先进行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再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2、村(社区)“两委”班子职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村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村党委会一般由7-9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设全额补贴干部3名;人口在2000-4000人的村,设全额补贴干部4名;人口在4000人以上的村,一般设全额补贴干部5名;人口达8000人以上的特大村,可再增设1-2名。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要按照“宜兼则兼、宜分则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社区党员人数50人以下的,设委员3-5名;党员人数50人以上l00人以下的,设委员5-7名;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设委员5-9名。成立党委的社区,党委书记应专职。成立党委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党组织书记实行“一肩挑”或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社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1名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享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待遇。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按照每350-700户配备1名确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由各县(区)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宜兼则兼的原则,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倡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一人多岗、交叉任职”。

防城港市每个村(社区)增设定员全额补贴专职团组织书记1名(一般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不占用以上全额补贴干部职数。

3、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的任职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科技知识,推动发展有思路,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其中,作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具备社区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信;(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

4、哪些人员不宜推选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6)外出不能回来工作的。

同一村(社区)“两委”成员人选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5、什么是“公推直选”制度?

答:“公推直选”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6、如何确定参加党员大会选举的应到党员人数?

答:村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党员大会选举的应到党员人数,报乡(镇)党委批准,同时报县(区)委组织部备案。

党员因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乡(镇)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7、什么是直接选举?

答: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村(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指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得先选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然后进行分工。

8、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9、什么是村民会议?

答: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根本途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10、什么是村民代表会议?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者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11、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老党员和老干部代表等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9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提倡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12、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居)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3)对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4)组织村(居)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居)民见面;(5)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6)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7)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8)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9)受理和调查村(居)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10)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11)组织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2)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13、村(居)民选举委员成员出现空缺时,补选有何规定?

答: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14、换届选举工作中对选民的资格和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选民的资格:至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具有行为能力。

选民的条件:(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住在本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15、外出的选民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其回村(社区)参加选举。外出的选民,选民资格有效,应予以登记。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本人明确表示不能回村(社区)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数内。

16、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的时间有何要求?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天前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17、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和处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8、什么是村民代表?

答:村民代表是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19、村民代表在什么情况下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答:村民代表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0、如何推选村(居)民小组长?

答:各村(居)民小组设小组长1名,副组长可设1-2名,也可不设。村(居)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居)民小组长、副组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居)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21、选举日是如何确定的?可以变更吗?

答:县(区)确定全县(区)选举日起止时间;各村(社区)具体选举日,一般由镇(街道)确定,报县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可以按照先易后难,一村(居)一策,分类推进。

选举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县级指导组同意后,重新确定选举日。

22、提名初步候选人采取怎样的方式?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提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居民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可采取由本社区选民直接提名、户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名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等方式进行,提名时须填写“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经以上方式推荐产生的每一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社区内张榜公布。

23、初步候选人于选举日前几日公布?

答: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并同时报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24、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

答: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3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

25、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前几日公布?

答: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五日公布,各职位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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