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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就经普核查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北部湾晨报 2013-11-13 12:29 大字

记者:钦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核查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一是单位核查对象和范围。单位核查对象包括钦州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钦州市辖区内法人单位所属的在钦州市辖区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二个体经营户登记对象和范围。个体经营户登记对象为钦州市辖区内实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全部个体经营户。

记者:为什么要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它与正式普查有什么区别?

答:五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全面详细了解我国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单位核查是整个经济普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它将为正式普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信息。

单位核查与正式普查的区别在于:1、入户时间不同。单位核查入户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核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13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13年1-9月数据,正式普查入户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时点数据为201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13年1-12月数据;2、内容不同。单位核查内容主要侧重于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部份经济指标,如单位名称、地址、各种代码、营业收入等。正式普查内容主要侧重于数量指标,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税金及附加等;3、手段不同。单位核查是采用纸介质报表逐户登记;正式普查则是普查员采用现代信息传输设备——手持数据处理终端(PDA)进行卫星定位和现场拍照以及填报各种普查资料。

记者:很多核查对象关心,核查所取的资料是否会泄露出去,有些部门会不会将核查数据作为对核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单位核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核查,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核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同时,《统计法》还明确规定,各级普查机构负有对单位和个人普查资料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所有核查对象对此不要有任何顾虑。

记者:这次核查的对象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的对象是在防城港市区域内从事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单位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各种代码及部分经济指标。

记者:这次核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以及核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核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单位核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对于核查对象而言,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如实地申核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核查数据,原则上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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