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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原是大色魔男子强奸三幼女获刑12年

北部湾晨报 2013-07-09 03:49 大字

(记者苏正华 通讯员 陈祖群)市区一男子先后强奸了3名幼女后,拒不认罪。一审法院认为强奸事实不清,以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最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让这个大色魔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巧遇“好心人”

2011年4月,防城港市的黄某决定带女儿黄A到钦州打工挣钱。

到钦州后,黄某偶然认识陈某某(外号叫“祖公”)。通过交流黄某得知,陈某某今年51岁,无业,住在钦州市城区,有一栋楼房,与老婆离了婚,家中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初中。

陈某某通过了解得知黄某这次来钦州的意图后,便对黄某某说:“这样吧,你女儿一时找不到工作,先暂时住到我家里,可陪我女儿玩,我包她吃住,有机会我送她读书。”黄某某听后感到万分高兴,觉得自己今生今世遇到了世界上一个最好的“好心人”。于是,她没作过多考虑,便把女儿黄A送到陈某某家中。

“祖公”露兽容

黄A到陈某某家后,称呼陈某某为“祖公”。“祖公”对黄A百般照顾,不但给黄A买新衣服,还给黄A些零花钱,对此,这个不谙世事的黄A对陈某某心存感激。

然而,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祖公”突然闯进她的房间,强奸了黄A。事后,“祖公”拿刀威胁她,不要把这些事情告诉别人。几天后,“祖公”见黄A不敢吱声,用同样的方法对其再次进行奸淫。大约过了十余天的一个凌晨,“祖公”再次闯进黄A房内,强迫黄A为他口交,并用手机拍摄成视频,然后,对黄A进行奸淫。

不久,黄A在钦州先后结识了某中学在校学生梁某某、彭某某以及黄B三个女朋友(均是未成年人)。

2011年5月的一天,“祖公”称为其女儿过生日,邀请梁某某等人到他家吃饭,由于梁某某喝醉了酒便与黄A住在“祖公”家。晚上11时左右,“祖公”趁梁某某酒醉之机,强行奸污了梁某某。

同年7月的某一天晚上,“祖公”对梁某某再次进行强奸,事后,“祖公”威胁梁某某不要把这些事情告诉任何人,否则打她。

同年10月国庆节后的某一个晚上,黄A邀请彭某某到“祖公”家玩耍。当她俩睡着后,“祖公”闯进其房间,对彭某某进行强奸,并用手机拍下全过程。彭某某遭强奸后被吓哭了,但慑于“祖公”的淫威,也害怕家里人知道被强奸挨骂、被打,所以,一直不敢将这些事告诉家人。

这个人面兽心的“祖公”用胁迫的手段,先后奸淫了黄A和梁某某各4次,彭某某1次。

狡辩亦枉然

该案呈捕后,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狡猾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只承认与黄A一起睡过觉,抚摸过黄A的身体,叫黄A为其口交过,并用手机拍过视频,但矢口否认强奸过黄A、梁某某和彭某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对黄A、梁某某和彭某某的强奸行为,黄A、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存在矛盾,并且被告人陈某某均未供述过奸淫黄A、梁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其他证据也不能完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黄A、梁某某、彭某某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满足其性刺激的目的,采取抚摸的方法,并叫被害人为其口交,猥亵未成年人幼女,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5年。

钦南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仅构成猥亵儿童罪,属于认定事实和定罪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提请抗诉。

钦州市检察院支持钦南区检察院抗诉。认为有三名被害人的指证,被告人陈某某作案的地点、手段等情节一致并与现场勘察相符。被害人有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且有被告人陈某某所拍摄的被害人为其口交的淫秽视频以及其他证人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留宿多名幼女的证据佐证,因此,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一审以被告人不承认其奸淫幼女的事实为由,而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仅构成猥亵儿童罪,属于认定事实和定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A、梁某某、彭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利用她们年幼无知,与她们发生两性关系,是奸淫幼女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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