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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后仍存租赁关系买主要求收回房子遭败诉法官提醒:购买房屋前须查清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北部湾晨报 2012-11-05 14:34 大字

(记者黄荣友通讯员张翔)防城港市的叶某通过买卖的方式在钦州某路段购买了一房屋,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才发现该房屋早已出租给了他人经营,叶某要求承租人黄某搬离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秉着“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近日,钦北区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9日,黄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钦州市某路段的一至四楼的房屋租给黄某用于经营茶庄,合同约定租赁期十年,合同签订后,黄某在该房屋经营茶庄至今。2012年4月19日,叶某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叶某要求黄某搬离将房屋交还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搬离房屋。

近日,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出租人的李某将已经出租的房屋出卖给叶某,因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出租人李某出卖房屋并不影响承租人黄某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原出租人李某与承租人黄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仍然继续履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买房屋前须调查清楚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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