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年间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案件4653起,部分典型案例公布 女子江中游泳遇难 途经船舶是否担责?

南宁晚报 2021-09-08 06:50 大字

■本报记者韦薇通讯员庞艺 黄秋燕

9月7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广西法院2018年至2020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广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性案例,向社会公众展示广西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工作成绩和经验等。

据介绍,2018年至2020年,广西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6006件,审结4653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3930件,审结3862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新颖、疑难等特点,地域除涉及港澳台地区及东盟十国外,还涉及美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百慕大、希腊、日本、巴拿马、韩国等几十个国家地区,反映了我区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活跃和广泛,同时也反映涉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能力的认可和信赖。

广西法院还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区情涉外商事管辖制度。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设立涉东盟审判合议庭,负责审理涉东盟案件;东兴市人民法院设立中越商事纠纷特别巡回法庭,指派有审判经验且精通越语的法官审理案件,对中越两国边境的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和崇左片区挂牌成立自贸区巡回法庭。

典型案例

案例 1公司歇业股权变更欠下货款找谁追讨?

【承办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南宁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许某是香港居民。王某自2013年起按南宁某公司的要求生产并提供服装,南宁某公司则向王某支付货款。双方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产品结款协议》,约定南宁某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30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

2017年12月15日,南宁某公司向王某出具《对账函》,载明南宁某公司应付王某货款余额1253075元,同时强调该对账函并非催款结算函,款项具体支付时间、方式以双方协商执行。其间,王某与南宁某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均通过许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南宁某公司向案外人广州某公司的借款也是通过许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之后,王某因追不到货款而诉至法院,要求南宁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许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宁某公司已于2017年底歇业至今未清算。

南宁某公司股东历经三次变更,控股股东由最初广州A公司持股95%,到2009年6月12日变更为许某持股100%,再到2010年6月8日变更为某国际公司持股100%。某国际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股本为100港币,董事是许某,股东是两家离岸公司B(持股95%)和C(持股5%),2019年B公司受让C公司所持5%股份成为某国际公司的唯一股东,许某自认B公司是由离岸公司D全资设立,许某是离岸公司D的唯一股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许某是南宁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某在表面上虽不是南宁某公司的股东,但某国际公司实质上就是许某用于控制南宁某公司又能为其逃避债务的工具。其次,许某与南宁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本案中,许某的财产与南宁某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且无法区分,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应认定许某与南宁某公司人格混同。

法院判决许某应对南宁某公司欠付王某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2女子江中游泳溺亡途经船舶是否担责?

【承办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受害人邓某是胡某的妻子,有常年到西江游泳锻炼身体的爱好。2017年1月10日清晨,受害人邓某到梧州市藤县藤州游泳码头处的西江河段游泳。约7时10分,在西江同河段游泳的李某看到2艘大货船在江面航行时,一名系有游泳圈的游泳者出现在一艘货船的船头附近而未避让,这2艘货船经过后就见不到游泳者踪迹,只见到游泳圈漂于江面。当天,邓某失踪。

同年1月15日,在事发河段浮起一具尸体,打捞后经确认死者为邓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邓某系生前溺亡,但难以判断其损伤系生前伤或死后伤。梧州藤县海事处具函,列明邓某游泳失踪当天早上6时45分至7时30分过往船舶清单。胡某等将清单上9艘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清单上9艘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主要理由:首先,共同危险行为虽然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或侵权责任人,但可以明确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邓某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证人证言及海事处调取的部分过往船舶信息无法得出邓某死亡是清单中其中1艘或数艘船舶所造成。

其次,共同危险行为中,能够认定数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又在事实上难以确切认定是谁的危险行为实际造成损害结果,故而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两项司法鉴定意见均无法认定邓某是在生前遭受到外力创伤这一事实,导致对邓某是否系船舶碰撞造成溺水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没有证据证明邓某的死亡与清单中9艘船舶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涉9艘船舶均在河道内正常航行且安装了AIS系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疏于瞭望或未予避让的危险行为,故不能证明其实施了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危险行为。

综上,案涉9艘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法院据此驳回胡某等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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