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增加了130元,3月1日起执行

南国早报 2020-01-20 14:11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1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通知调整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1680元、1450元、1300元,分别上调至1810元、1580元、1430元,上调了130元/月。新标准自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标准适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各县、自治县以及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

其中,一类标准由此前的1680元上调至1810元,二类标准由原来的1450元上调至1580元,三类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上调1430元。三个类别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6元、14元、12.5元分别调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此次调整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调。

据了解,我区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8年2月。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采用规定的通用测算方法,综合考虑我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群体人均消费支出、人均食物费用、恩格尔系数、赡养系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指标数据,结合近年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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