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对远程医疗进行可追溯、可监控、可统计的全过程管理 申请远程会诊 患者可少跑腿

南国今报 2019-12-26 13:53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张若凡)利用实时影像传输,专家能在自己工作的地方给其他医院的病人检查、分析病情,这样的远程医疗服务让“数据多跑路”。12月25日起,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广西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东兴市的黄女士子宫里长了一个肿物,今年7月在当地医院被初步诊断为子宫肌瘤,并接受手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并非子宫肌瘤,而是子宫腺肌症,手术难度大大增加。于是,当地医院现场联系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开展远程医疗。

通过高速网络传输,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专家手拿一个平板电脑,就能清晰地看到远在东兴的手术画面,并指导对方医生进行手术。通过这样的远程指导,东兴的医生顺利为黄女士切除了肿瘤。

近年来,广西的医疗机构已经与全国乃至全球知名的医疗机构建立起了远程协作。如遇疑难重症,患者无需出广西,就能获得世界顶尖医学专家的诊疗意见。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提出,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与资源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全区远程医疗服务运营、质量、收费等的监测和管理。广西区内开通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全部接入监管平台,全部县级及以上医院实现互联互通,以实现规范诊疗和实时监督。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制定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专家管理、收费管理、病历资料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远程医疗服务实现可追溯、可监控、可统计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远程医疗服务病历资料的采集参照国家病历书写、电子病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方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其余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相关协议进行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内容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患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实施远程会诊:

(一)住院科室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进行远程会诊的;

(二)患方要求进行远程会诊的;

(三)拟上转病人可先进行远程会诊,开通转诊绿色通道;

(四)其他需要进行远程会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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