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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增幅为20%,自2月1日起执行

广西日报 2018-01-25 07:08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通讯员/梁凌宇)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月1日起执行。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据了解,本次调整的增幅为20%,充分考虑了我区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如劳动者发现自己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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