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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玉林日报 2017-06-13 11: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丘湘晖)日前,记者从玉林市社保局获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所调整,即未达到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这一标准今后不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此新规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玉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相关规定,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与现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发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广西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加以解决。

即从2017年1月1日(含)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今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不再随之提高。即今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规定,2015年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1210元、1085元和1000元。2016年没有调整提高,仍执行2015年的标准。

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和钦州市。二类地区包括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级市。四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自治县。

执行新规后,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封定为1120元、968元、868元和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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