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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集中宣判6起走私案 7人获刑

百色早报 2016-12-29 00:00 大字

 

月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起走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陈思林、蓝湖、黄华山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均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1日,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分别受他人雇请,驾驶货车从中国沿边公路S线公里处附近,越过中越号界碑进入越南境内的货场,装载冻品之后返回中国境内,并从上思县方向驶往南宁市交货。在上思县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被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分别从四人驾驶的货车上查获8.吨、9.吨、9.吨、9.吨冻牛肚及冻牛肉。

年月1日,被告人何绍安受他人雇请运走私冻品,其又雇请被告人方志勇帮开车。方志勇驾驶何绍安的货车经沿边公路S线公里处附近,越过中越号界碑进入越南境内的一货场,装载冻品之后返回中国境内,并从上思县方向驶往南宁市交货。被海关缉私民警查获,方志勇运输冻牛肉重9.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明知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仍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为他人走私提供运输帮助,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思林、蓝湖、黄华山、李甲山、何绍安、方志勇等6人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均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扣押在案的冻牛肚、冻牛肉由防城海关依法处理。

当天,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兴市人民法院法庭对另一起走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章林接受他人雇请,准备将一辆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奔驰S轿车送往广东时,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章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对讲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奔驰S轿车,由东兴海关依法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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