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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男子携毒“提神”被判刑

北部湾晨报 2016-07-27 07:41 大字

广东茂名一男子在广西东兴购买毒品,在回广东途中被查获。经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2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庭上,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其购买毒品是用于个人在返回广东的路上吸食以提神,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0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因被告人谢某是吸毒者,其在广西东兴市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车辆后备箱内,在运输至广东茂名市的途中被查获,虽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谢某的该辩解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法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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