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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两饭店老板为拉客大打出手

北部湾晨报 2016-05-25 08:03 大字

经营同样的生意,本应公平竞争,但是东兴市的两家饭店老板娘却因为拉客吃饭而引发争吵打架。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

周某在东兴市某农贸市场经营一家饭店,崔某在其饭店附近也经营了一家饭店。2015年5月7日18时许,崔某与周某的员工黄某因拉客在市场引发纠纷,崔某先用海鲜摊上的水泼向黄某,并把黄某按倒在地,之后被市场管理员劝开。

周某得知其店员被打后,十分愤怒,马上赶来现场,见到崔某就动手推她,崔某反击,崔某的丈夫麦某见状,跟着冲上前参与动手殴打周某,周某被打伤,随即被送往卫生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95元。

当天,周某转院至东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双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医药费7273元、门诊医药费811元。2015年5月27日,周某转到钦州市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632元。2015年9月22日,周某到防城港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医院诊断为血管性头痛、慢性胃炎、焦虑抑郁状态、高脂血症,花费医药费6440元。

周某、崔某、麦某均因此次殴打事件被公安局行政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拉客而发生纠纷,崔某、麦某本应冷静处事,和平解决,却与周某发生争吵并殴打,将其打伤,两人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纠纷发生后,周某亦缺乏冷静,先推搡崔某,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崔某、麦某的赔偿责任。参照赔偿标准,计算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5941元。

崔某、麦某辩称周某在防城港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与此次侵权无关,一审法院认为,侵权发生后,周某在该医院诊断为血管性头痛、慢性胃炎、焦虑抑郁状态、高脂血症,应属自身疾病或原有疾病,该院对崔某、麦某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决崔某、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2753元。

周某不服,上诉称,在其提交的证据现场视频中,麦某朝其头部狠狠地踢了一脚,把她整个身体都踢飞了,这一行为导致了其脑震荡,从而引发其血管性头痛,请求改判崔某、麦某赔偿其损失54006元。

被上诉人崔某、麦某辩称,麦某有一个踢的动作,但围观群众把周某拉了起来,麦某并未踢中周某,即便踢中也仅是踢到其肩部,并没有如周某所述向其头部狠狠踢了一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经崔某、麦某申请,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咨询了周某在防城港市中医医院就诊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确认周某治疗慢性胃炎和高脂血症所支出的费用与打架致伤无关,应予以扣除,而对于治疗血管性头痛及焦虑抑郁状态所支出的费用,因崔某、麦某未能完成反驳的举证责任,法院对该部分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予以认定。

经查,周某在防城港市中医医院住院的费用清单,扣除治疗慢性胃炎和高脂血症的费用,周某在该院的医药费为5933.92元,加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损失金额,确认周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为21874.92元。崔某、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处崔某、麦某需向周某赔偿损失17499.94元。 (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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