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枪帮老板讨债被判刑
12月10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卓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
2月14日,被告人王某、卓某携带枪支与王某等人乘坐轿车到东兴市替工地老板收债。同日22时许,当该车将要到达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时,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卓某携带装有枪支、子弹的挎包及羽毛球袋徒步绕过该检查站。王某等人驾车通过检查站后,将车停在距离检查站约50米处等候卓某。附近的执勤官兵发现卓某快步走向该车且形迹可疑,遂上前检查。被告人卓某见状随即将羽毛球袋丢弃并欲逃离现场,后被抓获。执勤官兵当场从卓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手枪一支、子弹三发,从其丢弃在轿车前的羽毛球袋内查获长枪一支、子弹四发。经鉴定,所缴获的枪支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卓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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