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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幅度为16%

广西日报 2015-04-03 19:07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姚琳)近日,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经过本次调整,目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约为全国中等水平。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月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区各类地区。一至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调整为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10.5元、9.5元、8.5元、7.5元调整为13.5元、11.5元、10.5元、9.5元。据介绍,此次广西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均在16%上下,月最低工资标准均达到100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我区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3年2月。此次调整标准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以及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提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次调整的增长幅度在15%以上,逐步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有关规定实施的,结合我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占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比例等等因素确定的。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改革战略发展的需要,此次将钦州和防城港两个沿海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二类归入一类。此外,由于防城港的东兴市处于沿海沿边的优势地带,目前已纳入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因此,在本次最低工资调整中,东兴市(县级)最低工资标准与防城港市的其他两个城区(港口区、防城区)一样,按一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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